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协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协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61130《工程承揽合同》; 二、被告金华市协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款1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协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