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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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45,498.39元及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1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206元,由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9元,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7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