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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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案外人武义尤尼克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支付电子商业汇票款5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本金600万元计算,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本金590万元计算,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时,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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