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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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按照5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负担7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已预缴450元,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已预缴45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