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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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 德兴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471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102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1400元,合计31660.5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给原告***; 二、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2616.02元,原告应退还被告***,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并直接给付被告***。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