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蓬江区黄府臻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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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江门市蓬江区黄府臻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加盟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29元,被告***负担3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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