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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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339000元; 三、由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0170元; 四、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由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违约金7225.0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6元,减半收取计13678元,由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