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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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绥中海盛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代绥中海盛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69,944.50元的利息债权,各期代偿工程款债权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其中:向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支付273,733.65元工程款工程款部分的利息,以273,733.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向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支付2,836,000.90元工程款部分的利息,以2,836,000.9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向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支付1,360,209.95元工程款工程款部分的利息,以1,360,209.9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向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支付1,000,000元工程款部分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

四、驳回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088元,由绥中海盛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167.54元,由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7,920.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88元,由绥中海盛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89.06元,由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7,198.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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