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华丰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华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5484.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但不超过13645.44元);

二、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华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5303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但不超过7590.9元);

驳回原告许昌华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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