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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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0358元; 二、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由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9元,由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700元,其不能负担部分由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