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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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餐饮租赁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 三、反诉被告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退还反诉原告***押金10000元。 四、反诉原告***放置在反诉被告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的物品由反诉原告***搬走。 五、驳回原告西华县东方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被告各负担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