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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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九江分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72340.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7元,由原告***负担16984元,由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