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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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5执1918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罚金一案中,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5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6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交纳罚金10000元***交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25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2020年12月25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2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做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未实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博全 审判员付占军 审判员杨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海伟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