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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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新力现代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461679.55元及利息(以461679.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受理费9315.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315.3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