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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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明兴扬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即:一、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海金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9068726.77元;二、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金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9068726.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上海金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应对上述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欠付上海金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等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38元,由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1738元,减半收取计45869元,亦由龙岩市新罗区金星选矿厂(普通合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