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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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崇左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17.96元,护理费955.6元,误工费2657.6元,手拖维修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分段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8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韦陈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