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旭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旭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息共计1334240.16元(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7.39元,减半收取计9013.70元,由被告***、***、***、***、信阳旭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