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固始博源实业有限公司
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9698771.7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固始博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固始县城关镇第二社区桃花坞路菜市场1、2号0595(001)的3处房产(房产证号:固始县房权证城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证城关镇字第:固始县房权证城关镇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城关镇字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关镇字第房权证城关镇字第**)v三、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6783.42元,由被告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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