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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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2015年5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新余市祈愿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查阅。 二、第三人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原告新余市祈愿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被告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查阅上述资料予以协助配合。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祈愿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