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11446.33元(医疗费7870.35元+护理费875.98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元+电动车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680元(电动车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元,鉴定费132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297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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