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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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35485.29元、一次性赔付原告***3268.08元。 二、被告***已垫付给二原告***、***的7500元,保险公司赔偿到位扣除诉讼费1340元后,剩余6160元予以退回。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缴纳上诉费通知——开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帐号:46×××16),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