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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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60812.33元、利息1030.64元、违约金1076.34元、手续费2676.64元,合计暂为65595.95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