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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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德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