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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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81民初52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家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庆,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被告人保金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以金湖县果果爱超市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撤回对其的诉讼,本院照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176059.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原告***承担107元,被告***承担1910元,鉴定费1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刘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远 书记员梅钰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