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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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81民初52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家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庆,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被告人保金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以金湖县果果爱超市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撤回对其的诉讼,本院照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176059.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原告***承担107元,被告***承担1910元,鉴定费1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刘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远

书记员梅钰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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