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山西潞安羿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31874.68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68元,由原告***承担568,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