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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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97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879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1058790.15元实际付清之日),及违约金(以3887024.9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以3852024.9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该3852024.925元实际付清之日;以3887024.9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该3887024.925元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上诉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0万元,共计392877元,由上诉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500元,由上诉人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4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86元,由上诉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万元,由上诉人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4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