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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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中冶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北京建中冶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448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被告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