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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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23元,取现手续费113.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2.03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1日利息为2263.43元,2020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995.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