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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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锡林郭勒盟金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丰园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金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丰园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锡林浩特市百味加调料店支付剩余调味料货款7355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锡林浩特市百味加调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0元,均由锡林郭勒盟金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丰园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