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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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新维美染织有限公司 抚州靖淞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维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维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60844元; 二、被告抚州市新维美染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抚州维美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市新维美染织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