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二、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医疗保险金1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