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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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由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3万元及利息(以5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由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6504.44元及利息(以10646504.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古城墙拆迁安置点二期工程2#楼及地下室”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0646504.4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所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按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交付税务发票; 七、驳回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210297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297元,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反诉受理费27020元,由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17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已预交193895元),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317元(已预交51575元);司法会计鉴定费20万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造价鉴定费42万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