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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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保利(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9001100430);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1621.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日,利息为1614.60元,罚息为1.79元,复利为2.50元,从2020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保利(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保利(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4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保利(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