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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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9110.5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3446.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收取为1676.03元(已由原告***预交1777.34元),由原告***负担329.99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868.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477.17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7.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68.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