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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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 大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230,0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8,670.40元及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以2016年尚欠的利息、罚息301,916.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以2017年尚欠的利息、罚息306,981.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以2018年(截至11月5日)尚欠的利息、罚息23,307.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以4,2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罚息,逾期支付罚息的,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 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大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大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51,149.00元,由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大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