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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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4万、利息(以18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及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宜兴市卜阿八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礼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国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134万、利息(以13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及律师费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2元,由被告***、***、***、***、宜兴市卜阿八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礼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