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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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华,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少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有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景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任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寿宝泉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严建良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