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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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微韵针织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微韵针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第122359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微韵针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负担1000元,由被告义乌市微韵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