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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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4830.25元人民币;上诉款项,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被告***赔偿原告***、***55000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赔偿原告***、***229830.25元人民币; 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9830.25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财保永宁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被告***赔付原告***、***50000元人民币,剩余179830.25元人民币由被告***予以赔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被告信达财保鞍山支公司负担443.75元,被告中国财保永宁支公司负担443.75元。(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