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8539.21元,并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与贷款还款期间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支付利息。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基准利率高于月利率5.45833‰,则以月利率5.45833‰为基础加收50%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被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