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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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不需要承担案涉2015年10月11日三笔交易4999元、4999元、3999元产生的利息,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承担的9797元的付款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四、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因案涉2015年10月11日三笔交易4999元、4999元、3999元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元,由上诉人***负担61元,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深圳分中心共同负担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负担122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深圳分中心共同负担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