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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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7724.9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97724.9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255651.1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5651.1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三、驳回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2元,由被告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担20000元,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