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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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消除危险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二、被告***、***消除危险,收回销售的尚未被饮用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由法院负责销毁; 三、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