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远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平远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0788元、拖车费3700元、吊车费3000元,合计1074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9.76元,减半收取1224.88元(原告平远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并径行支付给原告平远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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