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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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盛兴达经贸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91,592.72元、房屋维修费163,631.20元、电费28,972.30元、鉴定费10,904.50元,共计295,100.72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盛兴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2.00元,由原告吉林省盛兴达经贸有限公司4,967.00元负担,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3,095.00元负担,给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1
发布日期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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