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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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C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0元+2000元)赔偿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冀CD××××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00000元,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赣CN××××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50703.21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942076.33元,由被告***、新余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10186.65元; 四、被告***、新余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10186.65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56元,由被告***负担26116.55元,由被告***、新余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33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