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666元及利息(以21666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1元,被告***负担137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