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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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258320.79元,利息、罚息7678.24元;承担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按合同约定以实际应支付的本金计算利息、罚息,自2020年10月2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400元; 三、被告***、***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可与被告***、***协议将其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鹅湖管理处黄泥塘【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42号】的房产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