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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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市嘉华盛宴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嘉华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62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623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35元),由原告***负担116元,由被告河源市嘉华盛宴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19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