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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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90332.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赔偿2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156.3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计2083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588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诉讼费283元,被告***负担诉讼费1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鉴定费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